对犯有错误的函授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的言论和行为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治安屡教不改者;
(3)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
(4)破坏公共财物,偷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损失和危害者;
(5)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6)违犯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二、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其本门课程的测验、考试(考查)成绩
一律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的补考,并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通报批评;
(2)替他人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3)请他人代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弊情节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以及无故旷考和考试作弊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面授期间,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餐厅、阅览室、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参加赌博与酗酒闹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不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未造成大的后果和影响者,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影响较坏者,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凡在学习期内无故旷课者,根据不同情形给予以下处分:
(1)累计旷课达1—10学时,在全系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
(2)累计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21—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50学时,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50元—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1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撬窃但未窃得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公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1)损失价值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失价值50—1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失较大,-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撬动、策划或参与打架,以及对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其他方式挑动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5)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过予勤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8)勾结校外人员来院打架斗殴者,予以严惩。
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破坏校园公共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为严重者,给予记过处分;
(3)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认错态度较差;
(2)在本院曾受过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1)情节轻微,主动认错并及时改正;
(2)有立功表现。
十、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的各类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具体意见报成教处,继续教育学院与学生所在单位协商后,提出处理意见。
(2)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应在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后,由学院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批。
(3)处分学生的决定存入学生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向全院公布,并通知学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