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院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总支在学院工作中的保证监督作用,提高学院行政管理水平和对执行能力,促进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继续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 则
1.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总支和行政之间既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2.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集体决策的重要组织形式。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属党群工作方面的,由总支委员会研究贯彻落实;属行政工作方面的,由学院行政办公会议研究贯彻落实。
3.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4.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副院长、科室负责人。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商定。综合办负责做好会议记录。
二、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范围
1.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解决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2.研究确定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专业设置、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等。
3.研究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选派进修人员等。
4.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并总结年度工作。
5.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研究干部人事工作、职工年度考核工作;研究职称职务评聘、教职工奖励与处分等问题。
6.研究函授招生、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有关问题。
7.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工作等。
8.研究确定项目拓展、创收,提出设备购置意见等。
9.研究并决定本单位经费预算经费的使用方向以及大额经费的使用,学期末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通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创收经费的使用情况。
10.研究并决定院级分配方案和涉及群众利益的其他福利问题。
11.根据需要制订、修订与废止内部管理制度。
12.研究向上级领导机关或部门提出的重要请示。
13.研究和布置上级下达的各项临时任务,讨论、确定学院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14.听取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和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的汇报。
15.其他需要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学校的工作部署和指示精神以及本单位的工作情况,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及基本想法后,根据议题可随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2.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和学院院长共同召集。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总支书记或学院院长主持。
凡研究下列问题,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内部机构变动,干部队伍建设;基层组织建设,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妇女工作;教职工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综合治理与安全稳定工作;师生奖惩;重大规章制度制定或修订等。
凡研究下列问题,由学院院长主持:专业建设,人事安排、职称职务评聘;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事项;招生工作;项目拓展、创收以及设备购置计划;经费预算与大额经费的使用;津贴分配等。
3.凡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做好准备。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如有需研究决定的议题也应事先向党政主要领导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协商后确定。
4.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确定以后,党政主要领导应主动交换意见,会议召集人可将拟讨论议题事先通报给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每个成员,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尽可能形成共识或初步方案。如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听取党内外群众和本单位群团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意见,使初步方案得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5.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领导事先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6.党政联席会议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应根据一事一议的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然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决定问题可视具体情况,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方能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讨论意见如出现严重分歧时,可暂缓决策,应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沟通、磋商,并再次召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做出决策。如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应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向主管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协调解决。
四、党政联席会议的纪律和要求
1.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与会成员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出席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问题都应认真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办公室主任应根据会议主持人的小结形成会议纪要,以作为会后贯彻和执行会议决议或决定的依据。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3.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不应公开的内容,违者要批评教育。
4.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或结果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学院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要做好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
5.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每个与会成员都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加以考虑。但一经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变更或废止。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并应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6.凡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工作,没有提交而擅自做主,给工作带来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附 则
1.本制度适用于继续教育学院。
2.本制度由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继续教育学院党总支
2015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