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教育学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损坏仪器赔偿制度

作者: 时间:2014-03-11 点击数:

一、教学仪器是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

二、新仪器和完好的仪器,任何人不得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100元以上的须经系、实训中心领导批准,1000元以上的须经资产管理处批准。

三、由于不按教师指导和违犯操作规程而损坏仪器的,酌情赔偿原价的一部分和全部。因教师讲错而导致仪器损坏,应由教师负责。

四、实验中的正常仪器损坏,应填写报损单,经实验室人员签字后,不予赔偿。

五、凡有意破坏,偷盗和抵换仪器者,除追回原物和照价赔偿外,要报学院严肃处理。

六、学生损坏仪器要及时报告教师,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教师审查后,按有关规定处理。教师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正常损坏仪器,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核并报保管室登记入册。属非正常损坏要酌性另行处理,需要赔偿的赔款交财务处,手续办完后,将损坏仪器交保管员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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